兩部門明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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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新聞網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4-04-28 09:53:10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內容如下:

  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

  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現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二、本公告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四、證券監管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季度向稅務部門共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信息,財政、稅務、證券監管部門共同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第(一)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海淀園)股權激勵分期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6號)。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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